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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省长 徐荣凯
2006年8月17日

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边境地区稳定,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边防部门对进出本省边境地区和从本省边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出入国境的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实施管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边防部门举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边境地区,是指本省沿国界线一侧的县(市)行政区。

  本规定所称边境口岸,是指设在本省边境地区的国家级口岸和省级口岸。

  所称边境通道,是指由公安边防部门管理的供边境居民出入国境探亲访友、求医治病、从事商品交易以及参加传统民族节日联谊等活动的道路和渡口。

  第四条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出入境边防检查、进出边境地区检查和边境地区治安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省公安边防部门主管全省公安边防管理工作。

  边境地区州(市)、县(市)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边防管理工作。

  边防检查站、边境检查站、边防派出所负责所管辖区域的公安边防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公安边防部门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下列职责:

  (一)对进出边境地区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二)查控、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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