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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已经2006年7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省长 徐荣凯
2006年8月17日

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考古发掘单位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是指在建设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等活动。

  第四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

  州(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在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保、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审批职责的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报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抄报省物行政部门;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该建设工程预定范围内已知的文物分布和保护情况。

  第六条 申报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申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听取建设单位的意见并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对该建设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必要时进行文物考古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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