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5]2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考评。
第三条 对区县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区县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内容: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二)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四)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情况。
(五)落实消防经费情况。
(六)制订和实施消防规划情况。
(七)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情况。
(八)开展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九)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十)组织重特大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第三章 考评形式和方法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自评每年一次。区县人民政府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于每年12月底报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