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8日)修改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太原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案)》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4日
太原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8年4月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
第四条 本市燃气的发展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与管理并重和实行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划分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的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