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通知
(汕府〔2006〕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6年2月15日经汕头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后颁布,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实施
《条例》,依法推进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好学习宣传
《条例》是我市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对加强饮用水源管理,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贯彻实施
《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将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要把
《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组织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条例》,熟悉掌握
《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级司法、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面向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社区和农村,广泛宣传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全社会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依法保护、各负其责、积极参与的观念和意识,努力营造“保护饮用水源人人有责”、“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就是保护健康和生命”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党政领导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落实领导分工,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监管责任;将饮用水源保护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