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对房地产的法律、法规、政策业务较熟悉,了解房地产流通渠道和市场信息;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
(一)国家机关现职公职人员;
(二)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三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持证注册执业制度。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经纪人应隶属于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事务机构,并向管理中心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
第九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机构可以是全民、集体或私人所有制企业;也可以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
境外房地产经纪事务机构(公司)在境内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与中方同类机构合资或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房地产经纪事务机构,除按本办法申请办理资质审批外,仍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审批手续和注册登记。
特区内房地产经纪事务机构接受境外客户委托业务,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外汇管理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成立房地产经纪事务机构,须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申请表》。经资质审查认可,同时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各项手续后,方准开展经纪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房地产经纪事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专业经纪人;
(三)有固定的办事场所;
(四)有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私营企业三万元以上);
(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符合其他法人条件。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事务机构,是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本机构的经纪人。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