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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汕头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志光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汕头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是指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监督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房地产经纪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各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组织行业协会,对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进行自律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专业人员条件及其经营服务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应当设立相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纪服务机构。
  设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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