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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7日)修改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6〕5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融资需求,规范个人住房信贷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10号)、《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住房储蓄贷款管理办法》(中德报〔2006〕0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中德住房储蓄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同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委托的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储蓄贷款,由贷款银行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储蓄贷款组合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组合贷款发放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
  第三条 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储蓄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是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的住房储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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