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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十九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办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二十一条 招标办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招标办及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到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三)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属于虚假恶意投诉,予以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投诉处理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招标办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招标办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招标办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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