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十九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办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二十一条 招标办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招标办及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到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三)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属于虚假恶意投诉,予以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投诉处理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招标办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招标办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招标办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