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3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处理公正性的。
第十二条 招标办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招标办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投诉处理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招标办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如下保密制度:
(一)妥善保管和查阅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抄写、复制、扣压、销毁投诉材料;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透露给被投诉人或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良后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投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投诉人的身份。
第十六条 投诉当事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对招标办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尊重投诉人的权益,不得探听、询问投诉人的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拦、压制、威胁投诉人,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招标办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投诉: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到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第十八条 招标办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