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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二)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的;
  (三)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决标程序的;
  (四)评标结果不公正的;
  (五)招标人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行为的;
  (六)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进行投标、围标、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投诉人应在公示期间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提出投诉;其它投诉可在招投标活动期间随时提出。
  第九条 招标办在收到投诉书后,将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但不属于招标办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市招标办将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签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一条 招标办受理投诉后,应登记建档并派专人进行调查。负责投诉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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