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的;
(三)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决标程序的;
(四)评标结果不公正的;
(五)招标人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行为的;
(六)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进行投标、围标、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投诉人应在公示期间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提出投诉;其它投诉可在招投标活动期间随时提出。
第九条 招标办在收到投诉书后,将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但不属于招标办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市招标办将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签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一条 招标办受理投诉后,应登记建档并派专人进行调查。负责投诉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