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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哈建发〔2005〕148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建设(开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活动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主体行为,现将《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及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市、县(市)、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本辖区内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招标办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办提出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招标办提出投诉:
  (一)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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