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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五百人;
  (二)专业分类合理并能够满足评标的基本要求;
  (三)各专业分库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四)有专门负责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县(市)的分库专家应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评标工作;
  (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工作信用档案,对其参与评标的具体情况予以记载。
  招标管理机构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对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或者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予以清除。
  第五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的评标;
  (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对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五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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