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参考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定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的三日内,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并将招标投标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正本);
(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及过程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五)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七)招标过程说明。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章 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第四十六条 建立评标专家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