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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有效标不足3个,经评标委员会界定明显缺乏公平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前二小时内组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通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
  特殊项目招标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组织评标应当从黑龙江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专业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条件时,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三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依据评标办法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内容含义不明确的,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监督部门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供一至三人为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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