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二条 禁止投标人有下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哄抬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并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
(三)与招标人在投标前商定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七)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八)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