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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
  (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三)对投标价格和计算方式的要求;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五)对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
  (六)投标有效期,对投标文件提交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的要求;
  (七)评标的标准、办法和定标原则;
  (八)合同订立方式和主要条款;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将各种评比奖项作为企业加分条件,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技术职称级别不得额外加分。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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