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项目招标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报名、递交投标申请书;
(五)对投标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申请人;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组织答疑;
(八)递交投标文件;
(九)成立评标组织;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十一)评标并决定中标人;
(十二)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三)公示中标结果;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和规模;
(三)招标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发出前应当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资格预审文件应在发出前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近三年企业业绩;技术装备;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拟派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近三年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接受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书面通知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应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2日内将资格预审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