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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或者其它媒介上发布,同时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和建筑业信息网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招标项目报建单;
  (二)招标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三)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银行出具的招标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六)委托代理招标的相关资料;
  (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在招标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一)依法建立的其他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二)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招标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应有5-8名,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有9-12名;
  (三)具有从事同类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熟悉并掌握建设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基本建设程序,具有组织招标、评标活动的实践经验和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费,不得强制招标人、投标人接受代理服务。
  第十八条 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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