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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 (二)、(三)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招标的,经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抢险救灾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且只有2家以下潜在施工单位可供选择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
  (四)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私人投资的工程,且属于非经营性自用的;
  (五)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取得建设工程报建通知单;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有财政部门或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来源到位证明,建设期超过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30%,不足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50%。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已编制完成。
  第十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
  (二)使用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四)经济适用住房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职责权限分工进行批准。属于本市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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