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建发〔2005〕150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建设(开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市、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