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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行业工程造价计价及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B级为诚信良好从业人员,分数在70~80分(含70分);
  C级为诚信较差从业人员,分数在70分以下。
  采取如下方式计算分值:
  (一)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分值20分。
  1.取得建设部颁发的《预算员岗位证书》及《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分值5分;
  2.从业人员按时参加年检,经年检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分值5分;
  3.预算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40学时。分值5分;
  4.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业务培训,且获得《培训资格证书》。分值5分。
  达不到上述要求,扣减相应分数。
  (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工作业绩。分值20分。
  2年内完成编制或审核的单项或单位工程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等成果文件,业绩成果不少于3项,总造价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分值20分
  (三)诚信行为、服务质量。分值60分。
  1.不执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
  2.有弄虚作假行为,有意抬高、恶意压低造价或给工程造成重大损失;
  3.发生投诉,经核实属实;
  4.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伪造、涂改、转让《预算员岗位证书》及《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5、无故拖延工程结算,造成拖欠工程款等系列问题。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每项扣10分,最高扣分为60分。
  第十三条 建立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如实记录造价从业人员信用体系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计价从业人员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十五条 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概预算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未经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诚信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十七条 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信用评价体系。评价内容包括单位业绩、不良行为等。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两年,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根据分数设定信用等级A、B、C、D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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