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各项扣分累计最高为70分。
第六条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将如实记录信用体系综合评价结果。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诚信优秀单位(A级)给予表彰,对于诚信较差单位(C级)责令限期整改,如仍达不到要求的,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注消其资质。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注销其资质。
(一)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恶意竞争行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后仍拒绝改正;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三)实际情况与资质条件不符。
第九条 其他涉及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不良行为予以公布,并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章 工程造价计价从业人员诚信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从业人员包括从事工程概算、预算、结算人员和造价工程师等所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人员。概、预结算人员应持有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岗位证书。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造价工程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实施细则》及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计价相关规定进行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等项工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二条 建立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信用体系综合评价办法。评价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等。综合评价周期为2年,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根据分数设定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
A级为诚信优秀从业人员,分数在80分以上(含8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