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规划设计条件及建筑设计要求;
(六)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七)取费方式,对未中标人的补偿办法及标准;
(八)投标报价要求;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限;
(十一)其他有关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对所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在招标文件售出后确需补充、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人力资源、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参加本市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在每次投标前到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人员签章,加盖企业公章,并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