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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不得直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总平面图及规划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省、市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有关媒介上连续发布3天,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报名截止日至少应达到5天时间。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下列材料备案:
  (一)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应在发出前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四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勘察设计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但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文件内容和评分标准,不得审查标底。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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