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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虽然达不到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下列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本条前款(一)、(二)、(三)、(四)、(五)项规定中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手续。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其他工程项目,由投资方自主决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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