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虽然达不到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下列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本条前款(一)、(二)、(三)、(四)、(五)项规定中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
二、
三、
四、
五、
六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手续。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其他工程项目,由投资方自主决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