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固定价格确定的合同价款,如发生工程变更,其相应项目应如实调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
六、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规定执行《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黑财建[2005]167号)。
七、安全生产费(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应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
二十二条、第
五十四条、第
六十三条规定执行。
八、其它相关规定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九、按照《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备案的建筑工程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因此,各级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十、实行工程清单计价的工程,没有制定出规费标准或办法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相应的规定,以便执行中有所参照。
十一、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机械化施工的构件安装工程、桩基础工程以总包单位结算时间为准)。
十二、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在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规定。各市(行署)在制定工程结算补充规定时,应先报省建设厅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与财政厅审核后方可下发,并将工程结算补充规定报省建设厅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本文件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