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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二00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二00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黑建造价[2005]12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2005年全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1.0.3、3.2.2、3.2.3、3.2.4(1)、3.2.5、3.2.6(1)的规定,如违反上述规定,则不能视其为工程清单计价。

  二、对于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并且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的工程,在工程结算时应按照下列办法执行: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对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其综合单价均应调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在原工程量15%以内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综合单价执行原有的单价;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在原工程量15%以外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本年度的材料预算价格与预算定额(估价表)取定的预算价格差,可采用调差系数或编制本地区估价表的方法进行调整。但编制的估价表必须上报省建设厅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审核后方可颁发执行。

  四、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承包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中标的承包人投标文件为准。

  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以原签订合同为准。

  五、采用固定价格确定的合同价款,在投标报价或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增加的风险费用(风险费率或金额),其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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