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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考评工作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采取专业管理部门日常巡检、联合监管机构每周抽查、联合考评办公室每月评定的方法进行。
  第十七条 专业管理部门日常巡检,重点检查建设工程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责任主体单位执行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及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情况。对存在重特大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要立即下达整改指令,并及时上报本部门和联合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机构每周六召开例会,对所承担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方位分析,确定重点抽查项目,重点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告诫,并采取强制性措施,责令其停工整改。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月上旬,依据各专业管理部门和联合监管机构现场联合考评意见,对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联合评定。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考评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评等级评定办法由市安全监察站另行制定。

第四章 失责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月份联合考评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由市建委根据责任情况,向责任主体单位提出警告。对年度内同一个施工现场发生两次警告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对年度内同一个施工现场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施工现场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年内不准在哈从事建筑活动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市建委《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行政处罚适用办法》,对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于市建委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审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按照《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越线下岗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建委有关管理部门对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查处不力,视为不认真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按照《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监督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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