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按照市区行政区域(含开发区)划分,相应设立9个安全生产联合监管责任区,各责任区由相关管理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机构,承担工程建设期间安全生产联合监管责任。
第八条 联合监管机构要定期对本责任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向市建委主管部门提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第九条 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和恶劣天气、施工高峰期之前,联合监管机构要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责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吸取以往年度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前做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第十条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联合监管机构发现建设工程重大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及时登记,跟踪监督施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第十一条 联合监管机构对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要予以记录,并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向全社会公示,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
第十二条 节假日期间,联合监管机构要按照《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节假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巡查制度》的规定,派出检查人员到重点工程和重大危险源进行巡检。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联合考评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行联合考评制度。通过现场安全生产联合考评,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行为,监控可能影响现场施工安全的各种因素,及时整改各种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 成立市建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考评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考评主要内容为考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肢解发包、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任务、转包和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执行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不按照备案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等影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