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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哈建发〔2006〕6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监督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本市市区内建筑活动实施安全生产联合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监督管理,是指市建委所属相关处室、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采取联合巡查、动态监管、跟踪监督、联合考评等措施,实施联合监督管理,共同监督管理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分工负责和联合执法相结合、监督市场主体行为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联合监督管理责任机制

  第五条 市建委所属建筑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资质管理以及市场监察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管理职能,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监督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具备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建筑管理、安全、质量监管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现场开工安全条件监察,不符合开工安全条件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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