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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发[2006]3号 2006年6月22日)


地税系统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

  1、坐落于和平区的,低于7100元/平方米(含7100元/ 平方米);

  2、坐落于河西区的,低于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 平方米);

  3、坐落于南开区的,低于6100元/平方米(含6100元/ 平 方米);

  4、坐落于其他区县的,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 平方米)。

  二、个人购买符合上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

  三、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非住房、别墅的,按照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

  四、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按1%征收契税。经济适用房认定标准,按照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13号)(见附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取消对个人购买限额内的自用普通住房交纳契税实行财政贴费政策。

  五、根据普通住房标准确定的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以及房地产企业销售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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