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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建发〔2006〕4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应当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在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充分授权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在监理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和安全监理费用标准,安全监理费用不得列入监理招投标竞争性费用。
  三、工程监理单位和安全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公正客观、独立自主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四、工程监理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完善监理大纲、规划、细则等内业资料,制定本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制度。
  五、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起重设备的安、拆单位资质以及施工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重点审核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允许进入施工现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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