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
(一)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专项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并报项目总监批准实施;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项安全措施存在满足不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的,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并责令改正;
(二)审查施工单位按照建设部《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第
三条要求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意见;
(三)核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资质及起重设备安拆资质;
(四)核查施工现场安全员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六)检查施工单位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
(七)检查施工单位拟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一)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已经通过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措施组织施工;
(二)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定期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定期抽查现场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等大型施工机械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等安全设施的验收备案情况。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验收、备案,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下达暂停使用指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及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