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6日)废止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建建[2005]61号)
各地市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暂行规定》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责任,根据国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监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
市(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具体负责。
第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只负责一个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只能由同项目监理工程师兼任。
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五条 监理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应当包含安全监理方案,并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程序、制度以及专(兼)职安全监理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以及安全监理工作的特点、流程、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