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行政处罚适用办法的通知
(哈建发〔2006〕7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行政处罚适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行政处罚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处罚准确、公正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惩戒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后,市建设委员会对其违法行为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停工,并按照法定上限处罚标准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一律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拒不停工或者整改的,一律按照法定上限处罚标准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停工。
第六条 缺少法定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其违法行为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标准的上限或者较重的处罚种类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