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经理执业行为的通知
(哈建发〔2006〕22号)
各县(市)建设局,市属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综合治理目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项目经理人证分离、证企不符、一人多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平稳过渡做好准备,现就进一步规范项目经理执业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库管理
(一)项目经理中标或担任现场项目经理后的一周内,所在单位应通过哈尔滨建设信息网专业人员栏目将该项目经理上岗等相关信息输入数据库。
(二)每年12月31日前,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哈尔滨建设信息网专业人员栏目中填报本企业项目经理年度在岗情况及奖励情况等内容。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本年度输入的数据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建筑市场大检查或专项检查的结果作为第二年数据库的基础信息,定期通过哈尔滨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四)项目经理数据库为企业资质管理、人员资格(建造师)管理、市场监管和招投标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市属施工企业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内容。
二、执业行为管理
(一)建筑活动管理
1.凡未进入数据库的项目经理人员,不准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投标等建筑活动,其资质证书不能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要求的有效证件。
2.项目经理中标后,必须将相关信息输入数据库。在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未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前,不得参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特殊情况下可经市建委同意,准许一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项目或在10万米以下小区内承担施工管理工作。
3.项目经理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持证上岗。严禁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的姓名与中标人不符;严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与中标单位不符;严禁一人持有两本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严禁超出项目经理资质规定的执业范围从事施工活动。
(二)变更管理
已进入哈尔滨市项目经理数据库的人员,申请变更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单位名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本市企业之间变更
(1)由项目经理本人填写并签字的《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申请表》;
(2)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签署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调出单位如为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还应提供调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同意调动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