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推荐1-3个标明排列顺序的中标候选方案。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示,并在15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告报送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履行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以及逐一返还未中标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单位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委员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