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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货物招标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应在发出前报送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货物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及省、市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九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售出后确需补充、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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