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由投资方自主决定招标方式。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定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提供开展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必要的场所及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省、市规定的媒体上发布货物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依法进行货物招标的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下列材料备案:
(一)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