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钢材、各类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门窗、建筑给排水管材及用水器具、散热器、建筑陶瓷、建筑石材等。
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智能化设备等。
市建设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具体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事宜。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虽然达不到100万元人民币但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下列项目,必须进行货物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本条前款(一)、(二)、(三)、(四)、(五)项规定中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
二、
三、
四、
五、
六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