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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4.对于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施工单位在措施费中单独计取。
  第六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第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单独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费用标准不符合规定,该建设项目不予受理招投标手续;投标人未按规定在投标报价中单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计取标准低于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上述约定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五条安全施工中增加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需求,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市建委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经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及存款证明提交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安全监察站窗口,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前提条件审查。未通过安全前提条件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安全监督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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