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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城建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通知

  (三)工程质量、设计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四)环境保护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五)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等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对准备验收的项目进行预验收。
  五、验收需提报的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建设监理和甲乙双方主要合同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
  (五)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及初验报告;
  (六)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
  六、验收程序
  (一)主持验收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单位申请验收报告15日内,应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建设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1.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业组及负责人名单;
  2.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综合报告;
  3.听取监理单位监理及预验情况的报告;
  4.听取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检查评定报告;
  5.验收委员会成员检查工程现场;
  6.分专业组评议,并书面提出小组验收意见;
  7.听取各专业组汇报,研究各专业组未能解决的问题;
  8.讨论、修改,宣读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9.验收委员会委员在鉴定书上签字;
  10.颁布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七、验收组织
  (一)主持部门
  由哈尔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主持人一般由主持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二)验收委员会
  由主持验收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确定成员单位。
  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市建委、发改委、审计、财政、环保、交通、交警、规划、城管、档案、质量监督和投资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
  八、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综合报告和初验报告;
  (二)对工程建设和运行、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做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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