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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城建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城建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通知
(哈建发〔2006〕21号)


有关建设单位:
  按照省计委《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尽快投入使用,并发挥作用,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城建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竣工验收范围及依据
  (一)验收范围
  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股份占50%以上的新建、扩(改)建城市建设项目。
  (二)主要依据
  1.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2.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可研报告;
  3.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4.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及其它有关文件;
  5.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竣工验收规范。
  二、竣收标准
  (一)已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能满足使用功能;
  (二)满足规划、设计和规范要求;
  (三)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做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五)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和审计;
  (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投入使用,也要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三、验收要求
  (一)项目全部完工并基本达到验收标准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二)项目建成后,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达到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或拖延申报验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追究项目法人责任。
  四、验收准备
  竣工验收一般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编制工程竣工图。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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