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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登记确认管理的通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登记确认管理的通知
(哈建发〔2006〕70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开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产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用市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管理,确保节能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哈尔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4号)及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实行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登记确认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中应用列入登记确认管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见附件登记确认目录),必须办理登记确认手续,未经登记确认的,不予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
  二、登记确认工作具体由哈尔滨市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负责管理和实施。
  三、列入登记确认管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由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向市墙改节能办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登记确认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代理商的代理证明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产品检测报告;
  (四)产品标准;
  (五)新产品应提供产品鉴定证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登记确认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要求,按照企业标准生产的,其标准应报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备案。
  五、市墙改节能办在接到企业申请后,按申报条件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市墙改节能办组织人员根据企业填报的登记确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符合登记确认条件的,由市墙改节能办发放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登记确认证书(以下简称登记确认证书)。
  六、市墙改节能办负责对获得登记确认证书的材料和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样检测,企业应自觉配合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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