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建发〔2006〕38号)
在哈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县(市)、开发区、松北区、呼兰区质监站: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检测水平,现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第141号令)转发给你们。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建委委托市建设工程质监总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市建设工程质监总站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厅的要求负责收取全市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提交的资料,并及时上报省建设厅。检测机构依法取得《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后,报市建设工程质监总站备案。
三、工程质量检测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将检测合同报市建设工程质监总站备案。
四、市建设工程质监总站应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见证人和取样人分别建立诚信档案,对检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五、市建设工程质监总站负责对施工现场原材料质量监督抽查,并通过比对试验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
六、市建设工程质监总站重点对检测机构的下列检测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实违规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建立检测样品留置制度的;
(六)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