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2006年6月1日起,建筑工程脚手架以及模板、屋架支撑体系(以下简称:“脚手架”)使用的钢管、扣件,使用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按照《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和《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规定的指标和检验方法,对钢管、扣件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其中对旧钢管、扣件应当逐件检查),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扣件进行力学性能和扭力矩指标抽检。外观检验和抽检的技术资料应当由施工单位和检验单位完整存档备查。不合格的有关检验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上报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安全站(科)。按照上述要求检查外观、力学性能等合格的钢管、扣件,在同一个施工单位内再次使用前,由该单位负责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对于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他不符合标准情况的不得在“脚手架”工程上继续使用。检查和处理记录应存档备查。
四、监理单位对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应当严格监控
对“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和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审批检查程序,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
五、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质量管理
租赁企业在采购钢管、扣件时,要与生产企业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对到货的钢管、扣件进行外观检验,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抽检扣件的力学性能。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供货单位技术管理综合素质的审核,控制供货单位的数量,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供货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与施工单位租赁合同期满,使用过的钢管、扣件返回租赁企业后,在再次出租之前,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外观检验,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抽检扣件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不得出租。
六、法定钢管、扣件检测机构,要严格按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检测结果的科学性。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指导
1、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与法定钢管、扣件检测机构积极做好有关检验检测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杜绝未经检验检测的钢管、扣件在施工现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