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架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黑建安[2006]27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关系到施工过程的安全,为了保证我省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省建设厅决定加强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的规范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6月1日起,对建筑施工脚手架用扣件的生产企业和钢管、扣件的租赁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1、本省境内扣件的生产企业或钢管、扣件的租赁企业在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外省的扣件生产企业可以在我省任意的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办理备案手续;
2、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安全站(科)具体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并将有关备案材料及时抄报省建设安全站。
3、备案的单位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在"黑龙江建设安全监督网"上公布,备案手续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4、2006年6月1日起,施工单位应当从在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建委)备案的生产、租赁企业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应当从在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采购扣件。
二、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的资料
1、扣件的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时应提交本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以下简称为检测报告)、商标注册证明、铸有商标图案的本企业扣件产品照片等资料。
2、钢管、扣件的租赁企业在办理备案时应提交本企业营业执照、与经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以及钢管、扣件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商标注册证明、铸有商标图案的本企业扣件产品照片等的复印件。
三、钢管、扣件的使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制度
1、施工单位采购和租赁钢管、扣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按照规定查验和保存有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年度扣件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进场验收,质量合格资料不全及未按标准要求铸有商标的产品不得验收进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