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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重要材料及设备招投标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重要材料及设备招投标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建设(开发)、施工、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和《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哈建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重要材料及设备招投标工作,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的全面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5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相关的重要材料及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虽然达不到100万元人民币,但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二、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将《材料用量统计表》、《设备明细表》(附后)列入其中,并将其作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内容;投标人应按《材料用量统计表》、《设备明细表》,在投标文件中列出重要材料及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事项;招投标监管机构要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依法确定材料及设备招标的目录、计划等具体事宜。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与审批、质量、执法、交易中心等部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动执法,建立材料及设备招投标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督管理体系,保证材料设备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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