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提取方式)
公务员提取金额转入公务员在受托银行开立的有效的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行卡中。
第四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四级账户)
住房补贴建立总账、二级区县账、三级单位账、四级个人明细帐,全面、动态、系统地记载单位和公务员住房补贴缴存、提取、转移、结息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结算年度)
住房补贴的结算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二十五条 (结存单)
每年住房补贴结算后,市公积金中心向缴存补贴的公务员发放住房补贴结存单。公务员发现结存单有错误的,应及时与市公积金中心联系。
第二十六条 (查询)
市公积金中心设立网点、网站、声讯电话等多种查询方式,为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和公务员查询缴存和使用情况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单位的责任)
单位应确定专人作为住房补贴的经办人员。
单位应当及时为公务员办理住房补贴的缴存、转移、封存、启封、提取审核等手续。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督促。
第二十八条 (对受托银行的监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监督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业务。受托银行应当按市公积金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缴存单位按照与受托银行签订的缴费卡委托协议,监督受托银行履行协议。
第二十九条 (单位经办人员职责)
单位经办人员在办理住房补贴业务中,应当认真、严谨、负责。经办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单位和公务员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政府监督)
住房补贴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市政府机管局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信息反馈)